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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3)
www.110.com 2010-07-13 14:36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破产法施行时未审结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田雨)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予以明确。

    这一司法解释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在10000件左右。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一般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需经2至3年时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均将面临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基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比新旧破产法律规范差异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据介绍,企业破产法相对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而言,一个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职工对于债权表或者清单中记载的实体权益存在争议时,均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设置更加有利于权利人从程序上到实体上的充分保障,司法解释也将该规定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件中,即尚未审结的案件中债务人的职工对清单有异议,或者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已经对异议债权作出裁决的,就不再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了。

    这位负责人介绍,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该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规定系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职工权益在按照正常破产清偿顺序无法得到实现时作出的特殊制度设置。他同时指出,既然国家在企业破产法制定中对职工保护问题下了这么大的决心,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应当将该特殊政策保护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件中,以尽可能加大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基于此种考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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