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3 13:44
根据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结合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通常的做法是,先由清算组根据申报人的债权材料结合破产企业的帐目进行审核,初步审定债权。如果债权人对审定的债权有异议,则提交法院进行裁定。而债权人会议只是对破产企业总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和确认。这样显然能够加速破产案件的办理速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我院审结的13起破产案件的结果来看,采用这种债权审查确认的方式基本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能够做到公平和高效的统一。当然在破产法没有完善之前这仅仅是一种变通的方式。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当谨慎对待。当前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多不同的见解,笔者比较倾向于王欣新教授的观点。即经调查后仍存在异议之债权,可由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该裁定无实体效力。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破产人提出异议之债权,如属原已涉讼并因破产程序而中止者,应由破产管理人承受该诉讼继续进行。对承受之诉讼通常应由案件原受理法院管辖,而新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通常则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在破产分配时,因异议涉讼未终结的债权,无论其是否列入债权表内,均应暂按争议额予以分配,但分配额应予以提存,待债权经判决确定之后再依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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