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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商标使用的界定(4)
www.110.com 2010-07-09 14:28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商标局不会将相关证据专递给对方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商标局同意后,才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

  三、关于本案几个焦点问题的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是否可以视为注册商标在核定的“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使用;

  2,“使用意图”是否可以视为“实际使用”;

  3,在一审中提到的“非医用的营养鱼油”商品需要得到审批是否能作为其不使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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