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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坚称商标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针对娃哈哈集团提起的终止“娃哈哈”纠纷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合资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针对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7月10日,娃哈哈合资公司正式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7月12日,达能集团在上海发布声明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强烈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于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按照双方的约定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达能与娃哈哈的纷争,在最近两个月上升到了法律程序:5月9日,达能在瑞士对娃哈哈集团正式提起8项国际仲裁申请;6月4日,达能在美国对两家非合资公司(法人代表为宗庆后之女)提起诉讼;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商标转让协议》无效的仲裁申请,并又于7月10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达能高管秦鹏违背“竞业禁止”义务。

  一个是世界知名企业达能集团,另一个是著名的民族品牌,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是否琢磨着让商务部来干预裁决?昨天,中国商务部发言人王新培周三表示,商务部未曾要求达能集团提交其与娃哈哈集团纠纷案的相关文件。据《华尔街日报》,王新培拒绝说明商务部对达能与娃哈哈纠纷案的立场,仅表示中国政府将依法行事。

  双方的争执集中在娃哈哈商标的归属问题。

  杭州娃哈哈集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没有得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该品牌转让并无法律效力,坚持“娃哈哈品牌所有权仍归杭州娃哈哈集团。”

  达能集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娃哈哈合资公司及达能集团的仲裁代理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武平在7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双方的自愿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不备案,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财经》从中国法律巅峰网法务总监石先广律师处获悉,《商标转让协议》虽然不备案,虽然不对第三方,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娃哈哈集团在有关仲裁证据材料中出具了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对此,陶武平说,这并非国家商标局对其商标转让申请的“驳回”。“如果驳回,也该有驳回的书面通知,我们也还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提出复审的权利。”

  “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驳回申请’划等号。相反,证明了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作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达能集团今天发布的声明指出。

  达能集团今天还表示,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对此,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一直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处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不能进行。

  达能集团的这一反击是针对宗庆后此前向娃哈哈合资集团的解释:“国家商标局说娃哈哈的商标转让的金额有1亿元,需要上报国务院”,“娃哈哈集团曾申请了,驰名商标就不能批给合资公司了。”

  国家商标局有关人士向《财经》表示,“《商标法》没有对转让金额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驰名商标就不可以转让给合资企业。”

  达能集团补充说,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由转让方(娃哈哈集团)和受让方(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提出,由受让方(娃哈哈合资公司)办理。

  根据达能集团方面的解释,国家商标局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的原因在于“宗庆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去做”,并表示“我们有充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作为仲裁反请求的证据。”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在国家商标局刚刚经历了美加净品牌从外资收购又发展到中资收回的事件之后签订的。当时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合资公司专用娃哈哈商标的禁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权许可合同。其中,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任何排他性条款。但在另外签订的所谓执行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娃哈哈商标在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它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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