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 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ジ鞯丶兑陨鲜泄ど绦姓?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 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上一篇: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 下一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黄山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保护暂行
- ·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
-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 ·广东出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
- ·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 ·河南: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宁夏:出台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
-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
- ·广东省台资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暂行办法
-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 ·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