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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