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竟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本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和评选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市著名商标。对在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识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连续三年市级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印刷、使用、宣传、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无侵犯他人注册的行为。
第八条 市著名商标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认定的办法。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有关部门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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