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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17:21

   第一条 为规范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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