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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伴随着上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大动荡而诞生的。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劳动关系法,保护工人建立并参与工会活动或不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调整工会与雇主的关系,鼓励通过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解决双方的争端。同年,成立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由雇主界与劳工界各6名杰出人士组成,作为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国家劳动关系法。同时,在企业、地区和行业也建立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对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拨款。

  后来,美国国会进一步确定,集体谈判双方可以使用一个站在中立立场的帮手,以公平地向工会和公司管理层提供帮助。国会基于此种考虑,成立了联邦调停调解局(FMCS)。FMCS是以一个由调解人组成的团队,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随时向劳动者和管理层提供调解服务,帮助工会和雇主解决双方的合同争议。

  另外,为了帮助企业、地区和行业劳动关系委员会成员掌握集体谈判技巧以及预防和管理冲突的能力,FMCS及其地区办公室将通过对他们进行培训的方式提供指导和咨询帮助。自此,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调解调停为基础的框架形成。中介的方法帮助雇主和雇员在发生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等纠纷时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申请仲裁做出裁决,这是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形式。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三个层次。调解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但邮政和铁路包括航空公司员工与公司引发的争议,有专门规定由仲裁解决)。一旦选择了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决定。调解是由中立方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其中由FMCS及其地区办公室派出的调解员尽管有政府雇员的身份,但在调解中则完全处于中立立场。FMCS的调解是免费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找第三方做调解,但第三方与FMCS持中立方立场不同,可能带有某种倾向。美国法律不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接受调解,调解是否成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接受的程度,调解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执行。仲裁是仲裁员以私人和独立的身份实施仲裁,其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可以就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除非仲裁员在审理和裁决中有询私舞弊、超出受案范围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否则其做出的裁决决定法院通常会予以维持。由于仲裁与法院相比,具有时效快、费用低,以及仲裁员属专家型、熟谙劳动法律法规,而法官则未必是专家等原因,目前美国绝大多数雇主和工会在集体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裁决。个别没有约定的,出现争议则通过联邦巡回法院审理解决。非工会雇员即个人劳动合同出现的劳动争议,传统上由法院审理解决,但目前这种状况正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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