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即使由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对职工个人来说,也不会存在多大的困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第13号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职工个人完全有能力及时了解到缴费单位每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并有权对缴费单位的违法缴费行为、对征缴部门的违法征缴行为等进行举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接续手续的,职工个人有权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为其办理,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职工个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即使由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对职工个人来说,也不会存在多大的困难。
- 上一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不收费
- 下一篇: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文章
-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 ·学校勤杂工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难法律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 ·企业“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
- ·因住房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 ·猥亵女同事被炒鱿鱼引发劳动争议
-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
-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
-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
- ·四成劳动争议案由花样合同引发
- ·处分上班“偷菜”员工引发劳动争议
- ·出具虚假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
-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
-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 ·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 ·四成劳动争议案由“花样合同”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