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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同事被炒鱿鱼引发劳动争议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复员军人小方于1995年11月受雇于某市地税局担任司机,1996年8月1日,市局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任他为小车司机,合同期限10年。正当小方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工作而倍感幸运时,一件让人难堪的事发生了,1997年4月27日晚,战友聚会,小方一高兴喝多了,醉酒后被送回单位单身宿舍,鬼使神差的他竟然在酒精的驱使下闯入女同事童某某房间对其进行猥亵。童某某当晚将此事告知领导。次日,受领导责成,小方就猥亵行为写了书面检查。后被调到一较偏远的基层分局工作。更让小方始料不及的是,1997年8月21日,市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辞退。小方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市局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小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规不当。于是,1997年10月20日市局撤销了辞退小方的处理决定,决定对其所犯错误重新调查处理。1997年10月28日,小方被市局安排到另一个基层分局养猪,停发补助和奖金,仅发给基本生活费。在当年年终考核中,群众和分局领导均将小方评议为称职,但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却将其定为不称职。小方不服申请复核,得到的仍是不称职的结论。情急之下,小方于1998年2月18日以到市局解决问题为由向分局领导递交了请假一周的请假条,后市局以其请假未获批准为由认定其旷工4天。同年6月19日,市局以小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小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1999年1月12日,小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小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猥亵妇女,请假未经批准旷工4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地税局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小方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于1999年9月 10日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小方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中级法院再审,法院置之不理。小方坚信用人单位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他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接下来的几年中,他不停地奔走于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及原用人单位之间。到后来,亲友们纷纷劝他放弃,一直支持他的妻子也绝望地离他而去,他带着一个孩子,以开黑面的艰难度日。直到2004年10月18日,在他的不懈坚持下,终于等来了中级法院的一纸通知,他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审判机关的大门似乎彻底地向他关闭,在付出了如此沉痛的代价之后,他岂能就此罢休。就在他心有不甘而又无路可走之际,有人给他指点迷津——到检察机关申诉。于是,经过一番准备,小方于2005年3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案件通过三级检察院的严格审查,虽然几经争论,最后认定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鉴于小方与地税局所签署的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到期后其续签合同已不可能,因此,该案抗诉意义不大,为解决矛盾,建议地税局给予小方一定的经济补偿。2005年11月,接到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书后,小方是一头雾水,虽然终于有人站出来为自己说话了,但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法院的判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果然,当小方拿着检察院的意见来到原用人单位,单位领导根本就不认可。无奈,小方只得又找检察院。检察院领导多次出面协调,地税局才同意给小方一点补偿,但这与小方的想法相差太远。小方想要的是原用人单位在承认错误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赔偿,而不是随便给一点补偿。对此,地税局完全不能接受。目前,小方还在为自己想要的说法而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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