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劳动争议 >
透视“两法”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变化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写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

  进入2008年,关于劳动争议的两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颁布并实施。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新情况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滞后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难点与热点,本人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分析。

  一、两法实施后的改进成果凸显

  劳动者与就业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往往出于弱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眼,在两法颁布实施及相关规定出台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审判中无法可依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期限大幅度放宽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这是《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按照该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从立法初衷上看,《劳动法》规定60天仲裁时效确实是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60天仲裁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门坎。一是60天仲裁时效过短。跟普通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相比,60天保护周期短,保护力度远远不足。二是60天仲裁时效为不变期间。劳动法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否则超过60天就属于超过仲裁时效。三是劳动法本身没有明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点各不相同,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者很难正确、及时把握时效。从审判实践来说,确实导致很多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而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随着《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变更为1年,从时间上确实大幅度改善了这一瓶颈问题,劳动者不会再因为漫漫讨薪而错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时间,并且该法还规定了中止时效及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但是,由于现阶段尚处于过渡时期,审判实践中,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到底是应当适用60天的规定还是适用1年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争议,也导致各地仲裁机构的不完全统一,好在这一问题会随着立法精神的学习统一以及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解决。

  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一裁两审”的程序弊端

  根据旧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主要以下几点问题(1)“一裁二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保护劳动者。按照规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往往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这容易导致劳动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2)“一裁二审”程序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例如广东省从2004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该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妨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3)“一裁二审”程序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最后,由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只收取1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拖延和资源浪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