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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2)
www.110.com 2010-08-11 17:48

  四、资金筹措重点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规定渠道解决。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也可由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筹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开展救助的州(地、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开展救助的州(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按审批程序批准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由开展救助的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下拨给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三)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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