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补助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或从事临时性的非技能职业。补助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是指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其提前找到工作而向其支付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日本规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为300天,如果重新就业后剩余支付期限
在200天至300天者,可以继续领取120天的再就业补助金;如果支付期限在150
天至200天者,可领取70天的再就业补助金;如果失业者在其失业津贴领取期结束前100天或还剩一半的时间就找到持续1年以上的工作,则可领取30天至120天再就业补助金。法国对因经济性裁员失业而要求在6个月内再就业的人,不作为失业人员处理,而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其相当于原工资80%的转业安置津贴。6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再按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领取失业津贴。对领取失业津贴期间愿意接受一份比原来工作待遇差的工作的失业者,规定在其从事这项工作并继续寻找更合适的岗位期间,可继续领取失业津贴。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加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力度和措施
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方向,深入系统地研究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经验,无疑将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
从以上介绍看出,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经济环境和条件发生较大变
化的情况下,作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主体的发达国家,普遍对本国的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其过程一直延续到现在。共同特点是在理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不再沿袭以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为基本目标的传统做法,而是更多关注过度保护和过高的福利政策导致的负面影响,在降低失业保护整体水平和采用积极的失业保护政策两方面进行改革。
在降低失业保护水平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普遍采取了缩小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严格资格条件、缩短津贴给付期限和降低替代率等做法。目的是减少劳动者对失业津贴的依赖心理,促使其积极实现再就业,缩短平均失业期限,减轻财政负担。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大了这方面改革的力度,从整体上看是富有成效的。
国外所采取的积极的失业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对劳动者的失业保护不仅体现在基本生活津贴的发放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帮助失业者提高再就业的能力上,使他们能够面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变革等因素造成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积极的失业保护政策早在1970年代中期即已提出,是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建立有效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体系、为鼓励劳动力流动对异地就业提供搬迁费、安家费和交通费等财政补贴以及对失业者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给予立法和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援助等。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实行积极的就业保护政策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取得了丰富成果,并已成为其国家就业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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