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失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费 >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2)
www.110.com 2010-08-16 16:10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二)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此表由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样表(略);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六、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

  每年全市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按季度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或核减手续。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之日起10日内,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3.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