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3)
www.110.com 2010-08-16 16:10
4.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5.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及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主管部门均无权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擅自减免的批准单位和责任人,均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如数追缴减免的失业保险费,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八、用人单位未在全市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期限内办理核定审核手续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九、按照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凡属应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而未实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些单位补缴1994年6月6日以前历年累欠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
- ·北京市乡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实施办法
-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被修正]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
- ·营口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 ·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附:修正本
-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效]
-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效]
-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
-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
-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失
- ·北京市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