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为150元/人·月、110元/人·月、80元/人·月。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适当调整。当月执行的缴费标准为当期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十七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档次选择,由村(居)委会及村(居)小组(股份合作社)与参保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八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人员的缴费和补贴比例为: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政府补贴40%;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70%,政府补贴30%;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0%,政府补贴20%.
第十九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之前,被征地人员的缴费和补贴比例为: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70%,政府补贴30%;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0%,政府补贴20%;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90%,政府补贴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的缴费和补贴比例为:全部失去土地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0%,政府补贴20%;个人耕地不足0.3亩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5%,政府补贴15%;个人耕地0.3亩以上的,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90%,政府补贴10%.
第二十一条 征地过程中预留的生产、生活用地纳入被征地人员耕地的计算范围。被征地人员参保时个人耕地为0.3亩以上(或以下)的,后因征地导致个人耕地减少至不足0.3亩(或全部失去土地)的,按照第十六条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后,次月起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产生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其所在集体可以从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益中对其给予补助。补助数额可以实行按比例补助,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其所在集体自行确定。
- 上一篇: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年修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基本养老
- ·快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 ·重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
-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新余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 ·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