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院: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出院后60日内,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转诊(院)后核准的医疗费用,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在同一诊疗时间内在多所医院同时发生住院费用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参保人住院期间,因该院的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应有住院医院的转院(诊)证明,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与该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第六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年终转院率的控制指标为:三级医院3%;二级2%;一级1%。
转院控制指标列入年终考评范围。
第七条 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办法。
(一)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发生急诊住院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按此款规定执行,并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等。
参保人在申请报销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就诊医院的医院等级;参保人无法提供医院等级的,起付标准按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不能按本条规定提供相关报销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费用标准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本市行政区域外急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报销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二)异地定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银行帐号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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