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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区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规定》(市政府108令,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于中断缴费的次月按当年度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已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调整,不够调整的,从续保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中予以扣减。

  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企事业单位终止或与用人单位后,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在变更时可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同时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调整,不够调整的,从以后年度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中予以扣减。

  企事业单位终止时为在册的在职职工一次性缴纳的两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清后的次月按参保人员所处的年龄段一次性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三、个人医疗帐户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预划拨后,参保人员在本医保年度内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个人医疗帐户划拨所处的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在当年度不作调整,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四、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须自1998年7月起连续缴费至2003年12月,其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纳基本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断缴费且又不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补缴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中断缴费的,须以补缴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

  五、户籍关系已迁入本市,但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将其行政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在外地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户籍关系已迁入本市,但在外地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或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后,从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或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后,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补足缴费年限的次月起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性补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以个人参保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得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退休人员的划拨比例划入。

  八、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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