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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添加剂超标 店家厂家谁之过
www.110.com 2010-07-26 15:41

 四名食客在浙江绍兴一家快餐店用餐后,出现食物中毒。该起事件系由快餐店所聘的厨师鲁某为加快鸡腿、鸡柳腌制速度,使用了杭州电化集团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而引起。从采集样品的检验分析看,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标,由于这起中毒事件,该快餐店主姜某、王某除向四名受害人赔偿损失及支付医药费合计11292元外,还被卫生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
  又赔钱又遭处罚的姜、王两名店主,遂一纸诉状递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将杭州电化集团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和肉制品加工者,因其工作人员缺乏对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认识,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肉制品加工注意事项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使用范围、使用量进行肉制品加工,致他人中毒,应负过错责任。被告在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外包装上亦未严格按照规定标明使用说明,实际未尽法定警示义务,造成他人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使用方式,从而超量使用致人中毒,也有过错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电化集团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姜某、王某损失费计8294.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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