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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公众知情权不能打折
www.110.com 2010-07-26 14:55

  1月1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熊猫乳品案”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据介绍,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常污染物监测中发现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产品中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封存了所有问题成品和原料,组织力量查清问题成品流向。通过多方努力,问题产品已被全面召回,没有造成社会影响。4月28日,此案移送上海公安机关。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上海相关部门的查处情况,随后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就初步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告。目前,此案仍在相关司法程序中。

  民生问题无小事,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情况、采取果断行动,是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熊猫乳品被监测出三聚氰胺超标乳问题后,质监部门迅速行动,全面召回问题产品,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这样的执法效率值得赞扬。

  此次情况说明的背景是,个别报道对此案为何时隔多时再作公布提出质疑。媒体和公众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质疑,主要是因为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里,大众媒体并没有得知相关的信息,公众也没能看到相应的报道。一直到2009年的最后一天,来自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消息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公众才广泛知道了这一事件。在熊猫乳品被曝光的第二天,也是2010年新年的第一天,全国许多手机用户都收到了一条来自22家奶制品企业对此事件的道歉短信。短信中写道:“决心以此为戒,杜绝不合格产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质监部门的回应,说明了公告的时间和渠道,但人们不禁还是会产生一些疑问: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能不能说就是将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开数据,2008年,质检总局共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24期共24万余份,也就是说,每期大约只有1万份,除去各地质监部门的订阅,又有多少能进入市场呢?如此专业的刊物,又能引起多少的媒体关注呢?在这样一份发行量有限,专业性极强的刊物的上刊登情况说明,怎么能算是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事实也证明,这样的公告方式效果极其有限,媒体和公众的不知情,就是最好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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