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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2)加强监测、群防群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地方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全省建立统一、畅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3.1.2 信息报告

  各级部门、各单位要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收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3.2 应急响应

  3.2.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各州、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3.2.3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3.2 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工作。

  3.4 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全面。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将全省各地、各部门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4.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3 人员保障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4 技术保障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与培训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5.2 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5.3 责任追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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