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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全文(3)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第十五条 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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