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盐专营办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 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 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