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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理顺监管体制 加强预防和事前管
www.110.com 2010-07-26 14:52

  《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已经实施了13年的《食品卫生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究竟新在哪里,在促进食品安全方面究竟有哪些新规定,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解读如下:

  一、理顺监管体制,从单一许可转为分类许可

  《食品卫生法》虽然规定国务院卫生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对食品卫生管理的部署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这一规定过于笼统。《食品安全法》则规定实行分段管理,实现了无缝隙衔接。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新法律的框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像过去一样,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申请《卫生许可证》,而是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不同的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其中, 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对自产自销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则由各地依法制定。

  二、加强预防和事前管理

  《食品安全法》不但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章节,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组织、制度和措施,而且对食品检验和进出口食品和经营企业监管等内容做了专门规定,力图通过有效的制度和体系防范,提前发现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做到预防在先,非常有针对性。同时,该法还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科研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研究水平、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开展各种监督,使全社会形成一张保障食品安全的大网。

  三、强化事后管理和责任分担

  在事后管理上,《食品安全法》不是简单加大处罚力度,而且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整整一章篇幅细致地规定了发现、报告、处理、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而对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同主体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食品安全法也有新突破。例如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明星为不安全食品做广告也可能承担后续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市场开办单位、柜台出租人和展销会举办单位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也应当与违法生产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迷信外国货和伪科学

  由于缺乏可适用的食品标准,以往对某些进口食品的监管存在漏洞,一些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食品,顶着进口货的头衔,可以不经过任何检测上架销售。这一现状即将根本改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规范管理,该法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均应向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某种特殊效果而擅自向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多把这些新成分的功能吹得神乎其神。这种行为也将受到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新品种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首先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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