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检验 >
食品检验以及举报制度等八个方面
www.110.com 2010-07-26 15:23

  1.加强风险监测

  背景: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方面,草案增加两条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背景: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背景: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因此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