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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街上捡到弃婴欲抚养 巨额费用阻断收养手
www.110.com 2010-08-16 16:52

  没有生育能力的陆先生在大街上捡到一名女婴,如今孩子3岁多了,他想去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说他符合,按程序准备材料即可。可当程序走到计生部门时,他却被告知是非法收养,要交社会抚养费才能开证明。巨额的费用让陆先生犯了愁。

  难题:

  巨额费用阻断

  陆先生是南宁市的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2005年12月4日上午6时多,他赶去向白班司机交车,走到明秀路广西民族医院门前的公交车站时,见有几个人围着地上的一个纸箱看。他停车上前一看,纸箱里竟躺着一个初生的婴儿。

  陆先生结婚多年,爱人一直未能怀上孩子。当天,他将这个可怜的孩子抱回了家。

  转眼几年过去了,路边抱回的孩子如今已上了幼儿园。今年春节后,社区居委会贴出通知,要求私自收养孩子的居民尽快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陆先生看到后赶紧向居委会咨询,居委会说这事得去民政局办理。

  2月17日一大早,陆先生带着写好的“收养弃婴申请书”来到兴宁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后发给他一叠表格和一份程序规定,让他按程序到公安、居委会、街道办、卫生、计生等各个部门开证明。

  前面的各项手续办得都比较顺利。2月25日,医院的检查结果也出来了:陆先生属于原发性不孕不育症。当天下午,他带着已办好的材料赶到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计生证明。不料一名工作人员看完他的材料后说,他是城市户口,要交6万元才能办理。

  6万元的费用吓了陆先生一跳,他没敢再多问,离开了计生局。“我根本交不起那么多钱。”陆先生说。他觉得不甘心,第二天又去到民政局进行了咨询,民政工作人员说他的情况符合收养条件,应该不用交钱。这下陆先生犯糊涂了:既然符合条件,计生部门收钱又是从何说起呢?

  解读:

  路边捡弃婴是非法收养

  3月19日上午,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负责人欧阳女士向记者解释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因。

  欧阳女士称,合法收养弃婴应当经过社会福利院,自己在路边私自捡养的属于非法收养。对于非法收养,计生部门就要按照相关的计生政策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打着收养的名义进行违法生育的现象很多,有的是超生后放在路边通知亲戚来捡,有的生了女孩(还想再生男孩)丢给姐妹来养等等,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试图逃避计生政策的处罚,群众对这种行为也非常痛恨。因此,计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

  欧阳女士说,具体的处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按照年人均收入的3到5倍进行处罚;如果是结婚很多年没有生育能力的,只要社区出具证明确实没生过孩子,他们会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无证生育”的标准象征性地罚几千元钱;若经济有困难,还可以减缓分期交纳,但须先将手续办清楚。

  至于陆先生反映的问题,欧阳女士表示没有和陆先生接触过,也可能是当时陆先生没有和工作人员说清楚。如果陆先生确实无生育能力,应该不用交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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