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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须知(2)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复印件的要求:

1、户口不能单个复印,要连续在一起的多个孩子户口的复印件,以说明为集体户。

2、多个弃婴同时公告时,要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要与原件相同。

 

收养登记前公告及审查的期限:

1、弃婴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形式查找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登记机关公告词:

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捡拾男(女)婴一个,主要特征为---- ,望该儿童的父母自公告之日起,在60天内前来认领,逾期不认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联系电话:

 

收养登记机关: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我市公民收养登记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在贵阳市民政局,外国人收养登记在省民政厅办理登记。

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残疾儿童的认定:

残疾儿童的认定是采用1987年制定的统一的调查标准,该标准将残疾分为五类。包括视力残、听力语言残、肢体残、智力残、精神病残疾等,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列为综合残疾。凡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的,定为视力残疾;双耳听力损失都大于10分贝丧失语言功能的,定为听力语言残疾,失语、失音、严重口吃、构音不清等单纯语言障碍也列入语言残疾范围;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的,定有肢体残疾;智商(IQ)值在70以下,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定为智力残疾;精神病患者病程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社交能力出现紊乱和障碍,定为精神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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