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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记者从省信息产业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这对我省相关企业的发展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据悉,此次具体优惠政策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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