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解答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92号 ] ?doc_id=302554&class_sid=IBoLaw&item_id=&frame_id=5264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96-12366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 上一篇:毕业生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 下一篇:国家在大学生开店上面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文章
- ·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 ·关于福利企业暂估的问题
- ·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
-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调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还债中的问题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经营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 ·关于企业兼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债务处理问题
- ·中国建行关于企业异地兼并后的贷款管理问题的
- ·劳社办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 ·关于企业财务风险问题的界定探讨
-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重组、发行上市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