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优惠 > 区域优惠 >
广西地税颁布新三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颁布了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申请困难类减免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或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土地等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等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申请减免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

  新《办法》还下放了减免税审批权限。今后,广西各地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都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此外,新《办法》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