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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抵债房产也须纳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2002年4月,某地税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01年8月份为了偿还所欠的货款,将其坐落于市郊的一座房产及其产权完全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该单位所欠的货款为80万元,而其抵债房产的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0万元。该企业除了将房产从账面上抹除之外未作任何处理。

  对于这样一笔经济业务,企业的处理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应当是:

  第一,进行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同时规定:“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照上述条例,企业转让房产时虽然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却取得抵消所欠货款的经济利益,因而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有偿转让房产,即完全满足现行税法所确定的营业税的全部课税要件,理当申报缴纳营业税。虽然企业转让房产的净值不到70万元,但因为企业实际上取得了80万元的经济利益,因此,结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此时,企业申报的计税收入额应当为8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4万元(80×5%=4),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须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转让房产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视同销售业务,根据财税[1996]7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计算转让房产的利润。假设不考虑企业房产的其他情况,那么该案例中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调整的计税利润为:经济收益-房产成本-相关税费=8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当然,该案例中企业抵消的是所欠货款,如果纳税人将相关资产抵给银行以归还银行贷款等,其处理也基本上一致,也须计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须调增值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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