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正式实施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不管是门市房,还是住宅,只要有租房收入的,房主都需要依法纳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6月1日起,《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开始正式实行。
该办法中规定,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均被视为个人房屋租赁。
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实施征收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
(二)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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