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动态 >
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正式实施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不管是门市房,还是住宅,只要有租房收入的,房主都需要依法纳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6月1日起,《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开始正式实行。

  该办法中规定,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均被视为个人房屋租赁。

  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实施征收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

  (二)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