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12月1日《羊城晚报》)
国家税务总局1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核心是明确纳税人的知情权等14项权利,当然也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但笔者觉得,明确多少个权利,不如给纳税人一个纳税凭证,走到哪里都能说上话。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纳了多少税,税务局总得有个交待。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经济实体,都建立健全了税收征收办法,同时也形成了征收网络,让该征的税收一分也不能外流。但纳税人只有一个纳税证,拿上它就可以去完税,完税后却不能拿到一个凭证,于是纳税人同不纳税人走在一起都一样,没有可比性。于是纳税人不是比你纳税多少,而是比逃税多少。
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一些企业或个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这给税收征收工作带来了难度,但纳税机制不活,纳税知情权不明,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那么不管明确多少项权利,给纳税人一个实权却是主要的,让纳税人觉得纳税光荣,逃税漏税可耻。给纳税人如同一个身份证一样的纳税证明,走到哪里都能让大家看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同奖牌一样,不能只让纳税人的纳税额只是放在税务局里档案里,只许看不许向别人炫耀。而应该让纳税人的纳税额走下神坛,进入百姓生活之中去,让纳税人觉得自己手中的纳税额是自己身份的象征,更是其拥有社会财富的标榜,比给多少项权利更有用。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而对纳税人来说,这权哪权还不如给他们一个实权,让纳税人享受知情权,更用纳税凭证来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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