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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缴个税但起征点应提高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各种补贴缴个税但起征点应提高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通知》,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11月26日 财政部网站)。

  一直以来,上述补贴都作为职工福利性支出而未列入税前工资总额。虽然有关媒体说是财政部在强调“旧规”,但是,这些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已经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现在突然强调作为税前工资总额,可能带来一些正负面影响。

  从正面影响来看,一些单位以车改为名动辄给高层领导发放数千元的车补和通讯补贴,这部分补贴若全部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缴税将非常可观,另一方面能够起到抑制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这是财政部《通知》强调“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有必要的。同时,在当前金融危机时期,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减缓,现在又到年底时间点,税收征稽任务十分繁重,严格征稽范围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完成全年征稽任务。

  从负面影响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将会影响到一些职工的收入。目前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计税额度大部分都不包括职工的交通、通讯、午餐补助、住房补助等。如果将这些补助计入工资总额,一部分职工工资必然将超过2000元标准,必将有一部分收入要缴纳个税。本来起征点2000元就不高,就把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圈到了纳税人行列。再一严格各种补贴,必将又圈进来很大一部分工薪阶层甚至勉强达到2000元以上者。这实际上是相对降低了起征点。

  再者,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作为税收手段本应该采取轻税薄赋措施,千方百计增加百姓收入,启动国内消费,目前,中国经济最大问题是消费启动不起来,急需税收手段予以配合和调节。但是,税收手段却反其道而行之,进行不利于增加百姓收入、启动居民消费的反向调节,还真让人不可思议。在经济不景气阶段,国与民争利是一大忌。

  因此,笔者建议,在严格各种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同时,应该迅速提高个税起征点。最为理想是一步到位提高到5000元,如果按照循序渐进的办法最起码要提高到3000元。这样的话,一大部分职工就不会因为严格各种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而被征税,减少收入,影响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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