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动态 >
购药索发票 最高奖1000元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宽城区国税局“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第三期抽奖明日启动——

  购药索发票 最高奖1000元

  如果您有购药索发票的习惯,那么本月底您就有机会成为发票抽奖活动的幸运中奖者!昨日,记者从宽城区国税局了解到,10月27日,以发票“验旧售新”为切入点的“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第三期抽奖将正式启动。在前两期活动中,长春市共有1614名购药者成为幸运的中奖人,本期开奖还将抽中807名中奖者,最高奖金1000元。

  抽奖活动还有两期 参与者最高奖1000元

  据了解,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实现“诚信纳税,关注民生”的目的,从今年4月1日起,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国税局就组织开展了在辖区内“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抽奖活动共设置四期,明日即将启动第三期抽奖活动。每一季度为一抽奖期,每季度终了30日内,组织抽奖,本次即(第三次)参与抽奖的发票为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经过验旧的有效发票;第四次参与抽奖的发票为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过验旧的有效发票。

  兑奖时间,为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兑奖。奖金自兑奖之日起30日内领取,兑奖最后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逾期视同自动放弃兑奖,奖金转入下一期。

  第三次抽奖日期是10月27日,兑奖日10月30日起;第四次抽奖日期是2010年1月26日,兑奖日2010年1月29日起。每组设若干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奖。发票抽奖活动每期奖金总额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特等奖2名,各奖人民币1000元;一等奖5名,各奖人民币500元;二等奖20名,各奖人民币200元;三等奖50名,各奖人民币100元;末等奖730名,各奖人民币50元。每天兑奖时间法定工作日内9:00~11:30、13:00~15:30。

  堵塞税款流失 税收收入递增5%

  据宽城区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在今年4月份的税法宣传月中,长春市宽城区国税局和宽城区人民政府,针对宽城区长久以来存在消费者购药不积极索要发票、商家销售药品不主动开具发票的现象,决定联合开展“宽城区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

  此次发票抽奖活动从开展情况来看,突显了以下特点:一是利国利民利己。利国体现在防止税款流失,建设法制社会上;利民则是以有效的法律凭证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利己体现在促进纳税人合法经营,以诚信来扩大知名度,使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节省费用、降低成本。抽奖活动以税务机关的发票“验旧售新”环节为切入点,节省了税务机关“即开即奖”形式所需的前期印刷成本、防伪设备的投入,同时也降低了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成本。

  三是中奖率高,获奖面大,吸引力强。抽奖活动奖项设置品种多,中奖率高,有807人获奖,中奖率为4%,参与性强。

  四是产生的效益成果显著。从经济效益方面看,抽奖活动开展后,堵塞了税款的流失,医药零售行业税收收入,在税率由4%下调为3%的情况下,税收收入递增5%;从社会效益方面看,提高了纳税人、消费者双方的发票开具意识,从抽奖活动开展以来,每天都有30个~50个电话,共接到消费者电话6000余个,其中,有咨询发票开具问题;有举报未开具发票行为的;有提出发票管理合理划建议的。

  五是活动开展以来,对接电话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通过工作人员的调查核实,对应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为消费者补开了发票,同时追缴税款一万多元。从消费者积极参与抽奖和拨打电话的现象看,促进了消费者购药索取发票的意识。

  举报拒开发票 最高奖1000元

  为了配合宽城区“医药经销行业普通发票抽奖活动”,宽城区国税局开通拒开发票有奖举报,整治购药索取发票难的现象。对举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对违法违章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后,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奖励计付标准如下:(对于已查结举报属实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案件,奖励标准以发票涉税税额为准):500元以下的,按照发票涉税税额的10%予以奖励;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奖励金额100元;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奖励20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奖励500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每增加1万元,奖金增加100元;但奖金最高1000元。拒开发票有奖举报电话0431-82653838。

  相关链接

  提示:不得参与抽奖和兑奖的发票

  (一)假发票;(二)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三)开票方擅自虚假填开的发票;(四)已按规定向社会声明丢失、被盗、流失的发票;(五)开票方填开的作废、红字发票;(六)未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七)票面开具金额及内容与实际消费金额及内容不一致的发票;(八)经过涂改的发票、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号码涂损、无字规、代码、号码的发票;(九)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本报记者 邹智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