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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
www.110.com 2010-07-15 14: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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