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审核,符合现行规定的,应当及时将应退增值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审核,符合现行规定的,应当及时将应退增值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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