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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
www.110.com 2010-07-15 14:55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上述“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如,某烟厂购进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购进烟丝价格为20万元,卷烟生产销售后,销售额为100万元,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烟丝已纳消费税为:20×30%=6(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100×40%-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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