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消费税 >
薯类白酒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15 14:55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具体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