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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台纳税的应税项目是否要分清?
www.110.com 2010-07-15 16:29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或单位。如各地的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播电视事业局、有线电视台等。由于这些单位主要以播放电视节目为主,包括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具体的涉税政策尤其是营业税上涉及不同的税目,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均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涉税申报中应予以区分。

    一、新办企业可免税。

    由于有线电信服务属于信息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但是,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二、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适用建筑业税目中“安装”税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75号)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缴税问题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应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有线电视台的收视维护费等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业”税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税函[1998]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766号)、国税函[1999]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规定,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收视费、收视维护费(或称月租费)、“点歌台”栏目等的收费,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有的有线电视台在专用频道播出股票同步行情信息、并向证券公司收取费用,对有线电视台从证券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播映收入以及有线电视台直接及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的加密费收入、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也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

    四、有线电视台收取广告费适用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税函[1998]748号、国税函[1998]766号规定,有线电视台收取电视直销购物公司借助电视台“电视购物”栏目开展商品直销业务等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五、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186号)规定,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其他地市在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时,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的精神,通过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营业税,均可申请免缴营业税。

    六、有偿转播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计税营业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国税函[2004]141号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付费电视业务、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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