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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司法复核鉴定为终局鉴定(2)
www.110.com 2010-07-22 14:47


    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如川做了关于此《条例》的审查报告,报告中说,深圳的《条例》曾征求了省人大 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专门举行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查,对《条例》提出了较多的 修改意见。

    这个条例在今年2月已经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摘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一般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单位书面申请复核鉴定。办案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答复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机关或对办案单位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正当的,应当督促办案单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移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复核鉴定为本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卢嵘)

    

    ■名词解释:何为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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