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东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 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邹 高翔)
鹏城司法鉴定存在四大问题多头鉴定造成案件超时限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 我国和我省还没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司法鉴定中存在种种 问题,有的甚至影响了司法公正,引起了司法腐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介绍说,在深圳,司法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
一、鉴定机构设置分散,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仅就司法机关而言,公检法各部门分别设置的鉴定机构,既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又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公开的,既有市级的又有区级的,形成各自为政的司法鉴定体制,难以统筹安排和发挥有限资源的社会效益。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许多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内设或附属单位,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往往受到内部和外部行政领导的不适当干预,而当 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又时常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与取舍,这既不符合证据采信原则,出现问题也很难追究责任。
三、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够有力。司法鉴定缺乏统一和严格的管理,有的鉴定机构缺乏相应的资源和技术手段,有的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不 严,鉴定业务运作混乱,导致鉴定结论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迎合当事人的需要,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
四、多头鉴 定、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经常是多个机构都做鉴定,有的对同一案件事实重复三四次甚至六七次以上,各鉴定机构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使办案部门和人员无所 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这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超期限的重要原因,也使当事人到处奔波,重复交纳鉴定费用。
深圳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共43条,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制度、原则,司法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初始鉴定,复核鉴定,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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