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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新修订(2)
www.110.com 2010-07-22 13:01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涵盖委托事项和要求、送检的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及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及鉴定意见(即鉴定结论)、鉴定人资格的 说明及名称等。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结尾、附件、注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编号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如:“××司鉴中心[20××]物鉴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鉴定专用章”钢印。
    第九条 绪言:一般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资料(案情)摘要:系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介绍、书证材料、调查笔录或当事人陈述等资料的摘要。资料摘要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既要有助于说明鉴定结果,又要避免断章取义。所有摘录资料均应注明出处。
    第十一条 检验过程:如描述尸体剖验、人体检查、分析检验等方法、过程及其结果。应依次优先选用国家的、行业的、地方的或专业组织的检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标 明所用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号和名称。?サ谑?二条 分析说明:根据上述资料摘要和检验结果,阐述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应指明所引用理论的出处。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鉴定意见是在分析说明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或意见。检验结果是对特定对象(人或物)进行检验后的客观发现。
    第十四条 结尾:包括鉴定人姓名、技术职称、文书制作日期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章(检验章、鉴定意见章)等。
    第十五条 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和参考文献等。
    第十六条 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可采用附注的形式体现。如对鉴定意见的解释等。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不同形式(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和各鉴定专业的特点,其内容栏目可有相应的变化和侧重。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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