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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7)
www.110.com 2010-07-22 13:36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  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  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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