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利福尼亚州,辩方有权 使用科学证据是在格里芬案的判决中详细说明的,这个判决中说,辩方只有在控方完成鉴定后才能使用科学证据。同样,根据格里芬案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 Arizona v. Youngblood案中的判决,控方可以毁灭证据,只要他们秉承善意。
1989年初,就DNA之战中的 发现程序爆发了一场激战。通常,除了实验室程序手册和熟练鉴定结果之外,辩方一直都能调查所涉案件的自动射线照相、实验室报告以及实验室记录等来支持他 们。辩方要求额外的资料如其他自动射线照相、确认研究、人口资料数据和原始数据等则面临着苛刻的详细审查,并经常被拒绝。早期的DNA案件在发现程序上都 是耗时耗力的,并因此而闻名。辩方主张控方和他们雇用的实验室都妨碍了辩方的发现请求。实验室反对辩方发现,并坚持主张说,辩方请求发现的资料是受到特权 保护的,构成商业秘密,在法律上也是不相关的。
法医实验室还主张,辩方定期要求他们提供极度繁重的、有意欺骗的大量材料,他们难 以负担。如果他们必须要满足辩方要求的话,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就无法从事其他的工作,只能从事鉴定和复制发现材料的工作了。DNA发现程序之战仍旧继续进行 着。实际上,O.J.辛普森案件的主要律师,Robert Shapiro就赋予Cellmark以“发现逃犯”的称号。然而,大多数评论人士同意围绕着发现程序的许多问题已经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了。
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
在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问题上的关键因素是科学证据是否是值得信赖的。要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它必须具有精确性(有效性)和连贯性(可靠性)。是否采纳可以 根据Frye规则来判定的,这个规则强调“普遍接受”;或者根据联邦证据规则(许多州法院采纳此规则),这个规则强调有用性、可靠性和关联性。
至今,在涉及DNA证据的所有审判中,法院裁决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经上诉退回原法院审理的有22个案件,因此法院实际上采纳DNA证据的案件为16个,这主要是根据统计学统计出来的。
Frye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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