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三人抢劫联通营业厅,杀死一名营业员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二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无期徒刑。
经查,被告人刘中原、李振友、刘康康系河南省淮阳县人,同为“80后”。2005年2月底至3月中旬间,被告人刘中原、李振友、刘康康相约到平顶山玩耍。期间,三被告人预谋抢劫,并踩点确定了侵害对象,被告人李振友出资购买了犯罪工具铁锤、水果刀。3月22日晚9时许,三被告人携带铁锤、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国联通长途汽车站合作营业厅附近,待营业厅只剩下一名营业员时,刘中原、李振友到营业厅柜台处假装买东西,刘康康进门拉下卷闸门,营业员孙某某质问刘康康“干什么”,此时,李振友抓住孙某某的头发将其头部按在柜台上,刘中原掏出铁锤猛击孙某某头部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后,三被告人抢走各种手机20余部、充值卡18张、现金200余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振友将劫取的赃物带回周口市销赃。案发后,三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并追回大部赃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圆锤类)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物价评估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43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中原、李振友、刘康康事先共同预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中原、李振友二人相互配合默契,共同致死被害人,均系直接凶手。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对营业厅进行了洗劫,作案时均积极主动,配合默契,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振友、刘中原的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康康犯抢劫罪,虽然其作用相对较小,也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惩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中原、李振友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康康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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