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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修改应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2 15:54

  1.提高自身素质和办理伤害案件的水平。办案人员在审查伤情鉴定结论时,应努力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一定的证据审查的能力。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等等;二是办案中经常涉及学科(比如法医学及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了,在审核伤情的基础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其对伤情标准本身的理解及证据的采集而适当地提出有针对性的见解。

  2.加大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伤情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是运用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和法学、医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较强。所以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更为严谨、认真。

  3.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有些案件虽然鉴定结论是轻伤,但经过治疗,实际伤害后果并不严重,笔者认为,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对一些确因琐事引起的伤害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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