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证据法对证据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
我国正在 准备制定证据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 题若干规定》涉及司法鉴定的共有12条,对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鉴定申请和委托、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鉴定结论采信、鉴定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 定,对司法鉴定启动、质证、认证程序制度的设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与审判制度改革同步
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是从职权 式审判方式向对抗式审判方式转变,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由主动的、积极作为的角色向被动的、消极作为的角色转变。与之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将司法鉴定定 位于为诉讼服务的科技证据收集活动,司法鉴定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启动;由法官主持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只有在当事人不当行使鉴 定权时,才谨慎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
五、现行诉讼法成为制约因素
与司法鉴定制度最密切、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法律制度。我国 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都只有原则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之一,鉴定结论 是一种法定证据。但同时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作为法定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还包括未经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证据,又可能不是定案的证据,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处置上,均赋予司法机关,当事人仅有申请权,与现代司法鉴定制度中以 举证责任为前提的启动权分配方式差别明显。诉讼法律制度已经落后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成为制约司法鉴定制度形成与完善的瓶颈,因此,迫切需要对 现代诉讼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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