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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www.110.com 2010-07-22 14:33

  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发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司法厅以黑司办通[2005]49号通知的形式制发了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现予以全文转载。

  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增加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公示的范围:凡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司法。

  四、实行司法鉴定公示制度的内容: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承诺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五、公示的形式: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定的内容。公示栏(墙)的式样、制作材料、规格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机构条件统一设定。公示栏(墙)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六、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负责检查所辖各司法鉴定机构所公示的范围、内容、形式及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对违规设立的,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鉴定承诺制度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承诺制度。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每年度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的基本内容:

  (一)遵守国家司法鉴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亮证上岗,文明鉴定,认真负责,切实为群众排难解忧,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鉴定规则,不超越执业范围鉴定、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私自接受委托与私自收费、不私自接触委托案件的当事人、不在非执业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五)统一管理鉴定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损坏、不丢失当事人鉴定资料,造成损失的愿承担后果。

  (六)不断增强鉴定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前来联系委托事项、办理鉴定、进行询问的同志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

  (七)及时受理和按程序实施委托的鉴定案件,按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协议确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认真执行回避规定;对法院要求出庭的及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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